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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房装修前发钱粮仓粮的圆押勘合放支钱粮与

2024-09-10 来源:壹点装修资讯网

#历史开讲#

一、“圆押勘合”放支钱粮元代官府钱粮的放支方式主要有该支、实支、正支、折支、添支。支取的对象是大麦、小麦、黄米、中统钞、羊、酒、白米等基本物质。“勘合”则是支取这些物资的制度。唐以后历朝都有“勘合”制度,即验对符契。

元明时期主用半印勘合或字号勘合。半印勘合就是文书上盖的印,印文显示的字都是半个字,而这些半字代表的完整的字就是文书的识别号。黑水城中出土的文书中,有许多关于支取钱粮的“勘合文书”,钱粮收支勘合可分抽分勘合、军粮勘合、俸禄勘合、祭祀勘合、分例勘合、其他钱粮物勘合。如放支粮文书印文有“洪字玖拾贰号”,“洪字玖拾贰号”都是半字形式,“洪字玖拾贰号”就是该放支粮帖文书的识别号。

字号勘合就是文书上直接写明文书的编号,如黑城出书的元朝放支粮文书上有“天字贰拾号”,“天字贰拾号”五字显示的都是半字。”元代勘合文书,由“半印勘合”与“半印勘合号簿”两部分组成,“半印勘合号簿”,也称“关防号簿”、“关防文簿”。将这两部分的文书、印章,勘验併合,称为“勘合”。只有支取钱粮者的文帖上的半字与仓库的“半印勘合号簿”的半字完全勘合对了,仓库才能放支钱粮。

仓库放支钱粮不仅要勘合文书,管仓吏人还要圆押签字。中统五年(1264)八月规定,“诸官府非奉朝省明文,不得动支系官钱谷。若有诸王或军马经过,应合支饮食等,别无存留见在钱物,应给官物内支遣,随即申行中书省照会,仍不得用官物以充进献(酒食同)”。

至元二十二年(1285)中书省申明“应支官物,当该官吏照勘常例,委有奉到上司许准明文,开写始末、备细料例,体覆相应。先尽官有见在,然后圆押勘合,行下合属,拟定于是何钱内责领给付,无致互相动支别项钱物。如无许准文字,毋得擅自放支分文钱物”。

元朝各级官府处理政务,一般是众官聚会讨论,商定结果,由与会官员联名署押。这一制度,当时称作圆署或圆签、圆坐署事。仓库的圆押是这种圆坐署事的简化形式。应当出给的官物,负责放支的官员按照常例对比勘合,收到上司的指令后,开具单目,写明时间和各项物品。先放支官库内现有之物,然后签押勘合,交于下属,拟定出给钱物由何人负责交付,不致于出现差错动支别物。

没有准许勘合的文字,不允许私自放支钱物。至元二十四年(1287),尚书省规定,“如有收支钱物,须要本库色目、汉儿库子、攒典眼同开库,对比勘合,明白销附,书押收支”。这里指明了参与签字放支钱粮“圆押”的仓官仓吏有“本库色目”、“汉儿库子”、“攒典”。在放支钱物时,仓库官吏要先审查“勘合”,共同圆签画押,再一起开仓放支。至大四年(1311)重申,“照得凡收支钱物,必须半印勘合”。

元代勘合圆押具体的运作流程是:首先“制作勘合”(由户部负责),仅印有字号和印章的文书,称为“空勘合文书”,它由两个部分构成,“空半印勘合”和“空半印勘合号簿”;其次,将制作好的“空半印勘合号簿”下发到使用勘合的机构;第三,“下达勘合使用通知”,勘合使用通知的内容主要有:

“确定使用勘合的机构”、“将要使用的半印勘合字号”(勘合所用的字多来自《千字文》)、“勘合使用要求”、“放支钱粮的数额”等;第四步,“填写半印勘合,交付使用人”;第五,“对比勘合,完成相关勘验活动”,将半印勘合与半印勘合号簿进行对比,确认无误后,放支钱粮;最后,“对勘合文书进行保管与审查”,负责审查的机构是肃政廉访司。

粮仓粮食在实际的收支过程中,并没严格的按照“凡收支钱物,必须半印勘合”的规定。从黑水城出土的文献表明,“亦集乃路在放支钱粮时往往会用到‘半印勘合’,但在收纳粮税时则不用”,地方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。

上图甲件是“元至正七年(在该路广积仓支取粮食的文书。此件之重要特征在于,第6行载有半字号与半印章”,乙件1347)七月‘眩忽帖木’等人凭亦集乃路总管府下的文书,为残尾,其“重要特征也在于其载有半字号与半印章”,甲件文书和乙件文书均是元代的勘合文书。在勘合文书之前,元朝政府可能会先下达有关文书,提前知会勘合机构。

二、仓粮出仓顺序与时间粮仓给粮时,一般会先支年久、数多、不耐储存者,避免浪费及时用陈更新。至元二十八年(1291)规定:“诸官物出给,先尽远年。其见在数多,用处少,不堪久贮者,速申该上司,作急支发,毋致损败。违者究治”。对于粮食的收纳和支取,元朝政府规定了限制时间。

延祐六年(1319)七月,中书省准户部议:“今后人匠工粮,若三年以里关索,照勘明白,放支。如三年之外,过时不得关索。虽有役过工程,即取当该局官招伏,断罪解任。提调官吏,减罪科决”。如遇赏赐、军队出征或出使等支取粮食可不受时间、地点的限制。

三、仓粮转运元代疆域之广,亘古未有。大都、上都、漠北都仰仗江南粮食。南方税粮入仓后,极大一部分粮食要转运到北方。元代仓粮的运输,由官府组织运输,主要有陆运、漕运和海运。漕运、海运等大都为官方主导下的运输行为,具体的运输任务也多由站户、车户、船户等承担,有时也雇用民户承运。且规定了一套相对严密的制度,保证运输的质量。

以大都向上都运输粮食为例,大德七年(1303)三月,宣徽院呈中书省起运上都米面等事,户部和礼部议得:“凡雇车运物,不分粗细,例验觔重、里路,官给脚价。”以此为参照,向上都起运米面等物,从宣徽院“选委有职役廉干人员长押。先将合起物色,一一亲临秤盘装发,打角完备,如法封记。

斟酌合用车辆,令大都路巡院正官,召募有抵业信实车户,明立脚契,编立牌甲,递相保管,然后许令揽运。”要在契约上写明所载箱包、布袋的重量,责成车户收管。运上都验收,辨明“封记打角俱无损坏,布袋、箱包亦不松慢,秤盘觔重又与元揽相同,中间却有短少不堪,盖为押运人员装发之际,失于照略,着落追陪相应。”

若有损失,“比元封打角松慢,或去封头,箱包、布袋破漏,交出短少不堪者”,要追究押运者和车户的责任,“就将行车人监勒,追征不敷之物”,“更有追補不足者,着落当该雇车官司補纳,仍以物多寡量情断罪”。在漕运和海运方面,元朝政府对负责漕运的河海等都粮漕运司、临清万户府押运千户人等、京畿运粮提举司所委人员的行为,逐条规范,开具施行办法,。

泰定四年(1327)五月,刑部与户部议拟到运粮舡户(即船户)扰民各罪名,主要内容:其一,运粮舡只,要停泊在距离粮仓一十余里的地方。其二,运粮舡户在内河航行时,要相互避让,防止碰撞,更不能以撞着官舡为名,诬赖客旅,抢夺财物。其三,禁止仓官、斗脚、攒典等,与部粮官吏、纲翼军官并运粮舡户、军人,相互勾结作弊,私自接揽百姓送纳的粮斛,以及索要押甲、打纳的钱钞。

第四,河运两旁“上下守冻去处”,禁止舡户、军人,故意砍伐百姓种植的树木,或者索要酒食、米面、鸡鹅等物。第五,仓粮到仓后,其仓官、斗脚要即刻收受,不能无故拖延停留。粮食交纳后要给予朱钞凭证,禁止伙同部粮官吏作弊,“多收斛面者,虽不入己,量笞叄拾柒下”。

第六,纲翼官员、头目人等,若丢失钤印,“纵令舡户、军人收违前项禁例,害及人民”,要量事轻重断罪。都漕运司、临清运粮万户府若“禁约不严,亦行依上究治”。

第七,保证运输粮食的质量。因行省委派的接运官所在之地,距离海粮船交接的地方较远,粮食还没有交接完毕,接运官就已经回还,纲翼人等勾结船户,趁机交装湿润粮米。为防止这种弊端,规定“接运官量其水,则海船可以通行。移船就里停泊,亲临交接。

如果水浅,船不可行,亦须亲诣船所监督运司、万户府官吏、纲翼梢水人等,即将运粮海船撒开棚盖,拨去气头湿润、色暗米样,另行收贮,候装好粮完备,辨验其米,如堪支持,依上交对。须要一一交装了毕,方许回还。仍更为督勒运使、万户,设法关防,毋令短少、湿润”。十八河仓运粮到坝,若有糠秕、湿润米粮,除惩处押运千户、百户、纲官等人外,还要追究其都漕运司、行司官吏,有失关防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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